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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3 12:39:25 |   作者: kaiyun综合体育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根据《公路法》《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农村公路网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指导”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有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协助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检查督促年度任务推进,考核年度目标完成,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有关政策制定。对市级交通部门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监督。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交通质安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管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查及分析情况。

  第五条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明确省级切块补助资金市级分配原则,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拨付使用;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编报年度计划,督促年度任务推进;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年度建设完工项目市级监督抽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范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根据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沿线受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和利用路边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推广以工代赈。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部门应全面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所属的交通质监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检查;农村公路质量抽检结果定期上报省交通质安中心。

  第十条 市、县级交通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积极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招标、实施过程等向社会公开,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交通需求不大或地形条件困难路线可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6.5米宽路基、6米宽路面)及以上标准,交通需求不大或地形条件困难路线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且路面不低于4.5米)标准设计和实施;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

  对条件受限的四级公路,结合交通量论证可采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设计和实施。

  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设计抗折强度不低于4.5 Mpa。技术等级为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CM;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不得小于18CM;设计抗折强度均不低于4.0 Mpa。重载交通载荷等级路段宜按交通情况提高路面设计标准。

  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18cm。拼宽改造项目,路基尽可能采用单边加宽方式拓改。

  第十二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鼓励结合农业生产、旅游观光等需要,利用弃土场、有利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建设停车点、休息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时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机制、项目代建制,探索建养一体化等建设模式。

  第十七条 重要农村公路及县道三级以上建设项目积极推行标准化施工,实行“首件分析”制,推行构件集中预制、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制搅拌、三辊轴施工工艺和7日预取芯机制。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监理单位或组织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自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为1-2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为2-3年。农村公路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担保或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形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依照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信用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县级交通部门每月应及时报送本辖区农村公路当月建设进度,市级交通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公路中心。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称验收),也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交、竣工合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县级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按规定形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交通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市或县级交通部门制定简化程序开展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改造后,应及时开展养护登记和管养交接,并在当年度农村公路年报编制时及时更新信息,及时列入农村公路管养补助范畴。

  第二十八条 现行农村公路年报数据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信息更新,由县级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数据库信息、拟更新信息、佐证材料等),市级交通部门出具复核结论报省公路中心,省公路中心核实后定期更新。路网布局规划方面的信息更新,仅涉及路线原起终点延伸、局部路段走向调整等的,由省公路中心核实后直接更新;其余涉及路线行政等级调整、新增路线等的,需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并报省厅同意后由省公路中心更新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资金切块、年度备案、监督抽查”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任务和省补资金切块下达后,各设区市(区)应及时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落实到符合省补条件的具体项目并加快实施。县级交通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和工程督促,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省补资金使用效益。对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要加强督促督办,对项目无法实施的,应将资金及时调整使用,确保年度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交通部门对完工项目执行取芯 100%覆盖;市级交通部门要强化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并落实好市级监督职责(市级监督清单由省公路中心制定),对完工项目的抽检比例不低于年度备案省补完工项目数的30%,其中取芯抽检10%。市级交通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建设完工项目市级抽检监督情况及省补资金安排情况报备省公路中心。

  第三十二条 省公路中心对市级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评估项目比例不低于地市备案省补完工项目数的5%,抽查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省级抽查评估发现的问题,移交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督促闭环整改。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交通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使用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核把关。县级交通部门对上报项目及有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市级交通部门负审核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虚报完工规模或建设标准等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上级交通部门应将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设区市年度建成规模低于年度计划完成规模90%的,扣减该市级交通部门年度绩效2分,情节严重调减次年度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的《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闽交建〔201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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