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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按照国家、部、省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国家、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三)市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列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和实施,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档案。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国省道施工图审批工作由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在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报省厅。省厅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代厅审查咨询单位做审查,编制审查报告并提出行业审查意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还应由初步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咨询监督报告)。对技术复杂的项目,省厅可另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情况及重点部位、重要构造物进行核查,省厅根据审查报告、核查意见(如有)、行业审查意见及厅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意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除外)进行审批,并逐步建立完善施工图审查评价机制。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报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后批复,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另行制定。市州交通运输局在完成施工图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批复文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项目在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向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申请。各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时依法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项目法人应严格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有违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施工许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申请施工许可。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应按程序依法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其中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在作出施工许可后15个工作日内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八)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分阶段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批复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备案,普通国省道交工验收情况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末汇总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放交通试运营。
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普通国省道竣工验收工作由所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普通国省道完成竣工验收后,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里程小于5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大桥、长隧道及以上除外),可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合并进行。
(九)项目法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定,按照经批准、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十)严格实行招标备案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及时将资审文件和资审结果(如有)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评标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及时将资审文件和资审结果(如有)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评标报告)报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省直管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方面实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制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进入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二)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要逐步实现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有关电子招投标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招投标过程做监督,并立即处理招投标中的投诉与举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需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将加强对降低建设标准、缩减建设规模变更的监督检查。
1.需提高技术标准或增加建设规模,且增加的投资超过对应概算10%及以上的设计变更,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2.交通运输部批复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其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交通运输部批复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较大设计变更;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有以下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其余较大设计变更委托项目法人自行审查批复,在完成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自行审查批复。
3.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含技术复杂项目)设计变更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自行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不得随意降低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属于路线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路基路面宽度变化、整体路面结构型式变化、特大桥结构型式和规模变化、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数量增减等重大设计变更,在完成批复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违规变更、肢解变更规避审批等违规行为。
(十七)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建设价格管理,严控项目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以概算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控制额。确需超出概算的,概算审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八)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项目,也可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管理单位做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逐步加强公路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规定。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内设有计划、合约、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2.项目负责人熟悉国家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行业口碑好,具有3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1项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2项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副职,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一级公路和含有隧道、特大桥的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有着非常丰富的工程经验,担任过2项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经验,担任过1项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2项及以上项目技术人员;
4.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应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应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财务专员应当具备财务会计工作能力。
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公路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核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更,应报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核备。
(十九)公路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资格条件,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禁止挂靠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十)项目法人要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将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条款列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建立完善违约处罚和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一)项目法人要制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制度,切实提升管理能力与素质,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逐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内在品质和耐久性,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十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公路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的利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行公路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等信息化的动态管理,切实提升行业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省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全省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复、施工许可、建设管理、设计变更、竣(交)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四)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统筹组织所辖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和建设项目的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所有督查结果纳入市场信用记录、年度交通运输目标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等。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二十五)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普通公路国省道建设管理、接养移交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管养方案和相关规定,及时明确或调整项目建设期相关单位的管养责任和建成后的接养机构,加强对项目接养和移交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和人员的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长效机制,建设阳光交通,提升行业形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