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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建设管理,理顺前期工作程序,继续加快建设,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的规章、制度,特将项目法人、招标文件的核备,重要网络项目拨款意见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批等有关要求重申并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求如下:
(一)项目法人或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管理权限将其有关情况报备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交建〔2006〕42号)和《福建省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细则》(闽路计〔2006〕38号)精神,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须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市设区市交通局(委)并经初审后报省局备案,省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职责、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考核和奖惩等,按照国家发改委1996年颁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执行,我局将根据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适时出台普通公路项目法人的考核办法。
(三)项目法人的资格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执行,相关的表格可在交通部网站下载。
鉴于《福建省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交建〔2006〕42号)和《福建省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细则》(闽路计〔2006〕38号)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及评标报告(含设计、施工、监理)实行核备制度,并要求收到完整齐全核备材料后,出具材料收件回执,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为此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提升工作效率,核备工作要求业主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等后,同时报备设区市交通局(委)和省公路局,并在规定7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我局的意见将直接发函给项目法人,抄送设区市交通局(委),设区市交通局(委)所提意见同样直接发函给项目法人,抄送省公路局,对于过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出现不同意见时,报省交通厅协调解决。
(二)你局(委)应加强项目招标过程的监督,属于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各类招、投标,均需要派熟悉相关规定的管理人员参加全过程的监督。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重要网络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项目单位每双月填报普通重要网络公路建设情况一览表(项目进度卡片),我局根据项目进度卡片和每月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形象进度及现场核对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拨款意见,送省交通厅建设处审核。同时,要求县市交通部门认真审核资金进度和形象进度后上报。
按照国省道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属于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两阶段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审批由市交通局审批,在审批时要求:
(一)工程预算要控制在批复概算之内,否则要上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审批预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审核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设计的具体方案等执行,重大变更设计要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三)审核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抄送我局,以便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以上通知意见请你局(委)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对在建项目应经常性地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将检查意见或通报(含电子版 邮箱地址:)及时抄送我局作为年度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依据之一。
抄送:省交通厅建设处、计划处,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造价站,本局陈局长,总工室,工程科、 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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