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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4-07-23 05:08:43 |   作者: 行业新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切实提高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履约行为,根据《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绍市交发〔2021〕37号),4月至5月份,我局组织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市级主管10个项目的13个监理办进行了合同履约检查,并抽查了县级主管5个项目的5个监理办。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监理人员履职、从业登记、变更情况和到岗情况等。从检查情况看,各建筑设计企业能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要求,普遍重视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各项目监理办及监理人员基本能按规范和合同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招标文件对监理人员的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监理资格、是否监理企业自有人员等已设置有关要求,但建筑设计企业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监理人员进场及变更。如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工程机电1监办、机电2监办、104国道与常台高速新昌南互通连接线路口平改立工程监理办等,建筑设计企业对监理人员审查不到位。

  部分建筑设计企业未严格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导致人员考勤数据无法提取,考勤管理审批手续不严。如杭绍台高速公路绍兴金华段工程建筑设计企业考勤系统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使用,至检查当日尚未恢复;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只考勤了监理办主要管理人员。

  招标文件对监理人员的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监理资格、是否监理企业自有人员等已设置有关要求,但监理办在监理人员进场资料报审时,未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工程机电1监办进场报备的副总监张辉非监理单位自有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未及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发布在建项目信息。如527国道新昌大市聚至嵊州黄泽段工程(嵊州段)、绍兴滨海产业集聚区新东线(新二村-东二区)公路工程(上虞区段)的监理单位。

  (2)业绩登记不及时或从业登记与业绩登记不一致。如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杭甬绍兴段)增设孙端互通工程桥梁兼安全专监李聪霖;527国道新昌大市聚至嵊州黄泽段工程(嵊州段)总监姜国林、桥梁专监张坤、道路专监周春红;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工程机电1监办部分人员。

  部分项目考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考勤审批手续不齐全,监理人员履职有一定的问题。其中,曹娥江上浦船闸及航道工程1月份张晓光请假条中无总监签名,副总监休假审批中无建筑设计企业人员签名;新昌县太下线儒岙至常台高速双彩道口段改造工程、诸暨市高湖大桥建设工程的总监休假未经建筑设计企业审批。

  2.监理人员调换率偏高。如527国道新昌大市聚至嵊州黄泽段工程(新昌段),已变更12名监理人员。

  针对此次检查情况,绍兴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下发意见书15份,要求相关监理办进行限期整改落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二大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中队分别对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工程机电1监办、机电2监办和曹娥江上浦船闸及航道工程监理办签发了告知承诺书,要求相关监理办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进行行政处罚。

  (一)建筑设计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剖析有一定的问题,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同时,要强化监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监理人员报审材料的审核,严格监理人员考勤,并开展履约检查,对违约行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并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二)建筑设计企业要注重提高履职能力。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配齐管理人员,建立责任约束机制,督促各方主体尽职尽责,充分的发挥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严格按照考核制度对监理办定期开展考核,规范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监理单位要重视信用登记工作。逐步加强监理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监理人员从业登记、业绩登记和项目信息登记。严格落实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按要求开展监理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履约意识,规范履约行为,打造稳定高效的项目监理团队。

  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请建筑设计企业与监理单位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我局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估管理办法》,对监理办和监理人员的失信行为在2021年度信用评估中予以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