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定》精简资质类别和等级,下放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许可条件,强化动态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从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公路水运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学习宣传,严格落实《规定》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一直在优化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营商环境。
(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规定》明确,取得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不得另行增加资质许可条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业务,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二)全方面实施资质许可网上办理。企业申请各类别等级资质许可(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证书补遗、一般事项变更,以及对许可机关公示的审查意见提出陈述等,均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企业通过“我要办理—行业服务”中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水路运输建设信息管理服务”分别进入相应系统,录入人员、业绩、仪器设施等信息,按照办理事项勾选和填报信息后即可提交申请。许可机关依托“服务平台”开展资质许可工作。
(三)快速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参考示例见附件),并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对外公开。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后,要通过线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承诺事项做检查。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四)简化重大事项变更核定标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特别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定,公路工程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施、安全、信誉等情况,水运工程主要核定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人员业绩、仪器设施、安全、信誉等情况,合乎条件的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允许超出注明的有效期。
(五)加强资质证书制作和使用管理。许可机关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电子证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JT/T 1403-2022,可在“服务平台”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查询模块下载)统一格式自行制作;许可机关在“服务平台”内生成相关许可信息后,通过数据共享,由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相应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市场监管、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企业可提供有效电子证书的,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公司可以提供纸质证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电子证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JT/T 1403-2022)要求,尽快完善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功能,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与“服务平台”中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水路运输建设信息管理服务相应系统的对接。技术对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杨小军,;杨丽,。
(六)有序做好新旧资质证书衔接。尚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持证企业可在原经营事物的规模继续开展监理业务,招标单位不得非法限制相关监理企业在原资质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投标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上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自动作废。鼓励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规定》施行之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提交了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企业最迟应于2023年1月1日前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规定》施行前,交通运输部许可的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一般和重大事项变更、延续、证书补遗等情况时,由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办理。
(一)夯实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市场主体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承揽的工程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不断健全治理规则,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体系,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对企业各类经营行为实施精准监管,积极推动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强化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人员履约监督检查。
(三)强化重点事项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码头、大型通航建筑物等项目的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指导建筑设计企业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人员履约等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出借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弄虚作假进行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串标或者围标、分包或者转包监理工作、弄虚作假故意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等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管,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健全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切实防范和降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充分的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认真核实、严肃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贯工作,使市场主体和行业管理人员准确理解掌握《规定》内容。要加强对《规定》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切实维护好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