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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23 17:27:58 |   作者: 行业新闻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水利部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不再受理丙级资质新申请事项。

  (一)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两个专业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两个等级。乙级资质条件调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丙级资质条件;现有的丙级资质并入乙级资质,可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经营事物的规模,具备甲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除以下情形外,水利部不再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1.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届满的,应当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届满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1〕228号)的要求申请资质延期,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办理资质延期的不再另外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2.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及以后届满的,应当按照当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延续资质,通过审批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3.丙级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要重新打印的,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后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4.丙级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申请重新认定资质的,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三)水利部将继续加强对有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立即处理投诉举报,充分的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强化不良行为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的首次、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企业章程(复印件);

  5.本单位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1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监理工程师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退休人员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包含2021年7月至9月),其中年龄未满60周岁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年龄满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予以认定。

  6.近三年内(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工程等级、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1至5项材料;申请增加专业的,提交1、2、5项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提交1至6项材料。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后于11月8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1.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服务,精简申报程序,取消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初审环节,调整为申请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单位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注册登记、资质、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

  3.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4.现场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时,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凭证原件,以备核验。晋升资质等级的,还需交还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5.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水利部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试点实行告知承诺,正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