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确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
水利部自受理请求,或许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流域管理组织报送的开始检查定见和悉数请求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议,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议后十日内颁布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其间,省级水行政主任部分和流域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开始检查作业,并将开始检查定见和悉数请求资料报送水利部。
6、《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请求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历证书和监理单位赞同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供给原注册单位赞同改变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作业人员资历或许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造价人员的聘任合同。
请求提升、连续、从头认(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3、近三年承当的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点评定见。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每年确定一次,受理和确定时刻由水利部提早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处理流程如下:
(一)请求人向相关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即: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许控股建立的企业向水利部提出请求并提交请求资料;流域管理组织直属单位独资或许控股建立的企业向流域管理组织提出请求并提交请求资料;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提交请求资料。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和流域管理组织提出初审定见,并报水利部;
(五)水利部作出检查决议。赞同颁布资质证书的,向请求人颁布资质证书;不予颁布资质证书的,向请求单位出具书面理由,一起奉告请求单位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