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管理,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决定在交通行业逐步实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2004年11月部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交质监发〔2004〕639号)中,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要求。为完善岗位登记工作,加强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岗位登记是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监管、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建立监理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岗位登记准确、及时。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要主动配合,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如实、及时申请岗位登记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二、岗位登记工作要分工明确,精心组织,协调配合。部质监总站统一负责全国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岗位登记工作。岗位登记工作涉及单位多,覆盖面广,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抓紧,抓好。
三、为提高岗位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岗位登记以电子信息管理为主要方式,依托部质监总站网站的数据库平台做。各省质监机构、监理企业应按照网站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建立完整岗位登记管理制度。
四、各地要结合岗位登记,对监理工程师持证情况做清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是个人执业能力的凭证,其归属权属于个人,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滞留或扣押资格证书。
五、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各地对在岗监理工程师的上岗登记及核准工作应在2005年5月15日前完成,后续的动态管理及业绩登记工作由部质监总站具体安排落实。
六、各地要在做好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加强对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港口)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长江质监中心站,部公路司、水运司,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一)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实行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二)在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应进行岗位登记,接受监督管理。
未通过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不可以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但其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三)部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岗位登记工作。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岗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理企业负责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申报工作。
(四)岗位登记工作以电子信息管理为主要方式,依托部质监总站网站()行业数据库进行。省级质监机构和各监理企业为授权用户,通过授权录入或审核岗位登记电子信息。授权录入或审核的电子信息视同正式文件。
(一)监理工程师受聘于一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的企业时,应申请上岗登记。
4.因在监理工作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1.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附表1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申报表,交所在监理企业。
2.监理企业应对上岗登记申报表签认盖章并网上提出申请,同时持上岗登记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原件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质监机构审核。证明材料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3.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和上岗登记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上岗登记的决定。对合乎条件的应网上予以核准,未准予登记的应告知原因。
4.新获得监理资质或资质升级的监理企业,应在取得批准资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申报工作。逾期未办理上岗登记,或上岗登记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相关资质条件的,不予核发《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明、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等个人隐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企业应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并提供原件送省级质监机构核准。
1.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合同时,监理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网上提出上岗登记注销申请,并按附表2要求将监理工程师上岗登记注销表送省级质监机构。
2.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和上岗登记注销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注销。
3.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时,原上岗登记仍然有效,可不再重新申请上岗登记。
4.监理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注销,监理工程师可持原劳动合同或解聘证明,书面向省级质监机构提出登记注销申请,省级质监机构应及时与监理企业核实。情况属实的,应要求监理企业履行申请登记注销手续。企业拒不执行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登记,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登记在案。
(一)业绩登记是监理工程师担任建设项目监理岗位职务的记录,监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二)省级质监机构应在项目合同段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数据库中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和监理合同段的初始信息,也可授权地市级质监机构在网站数据库中设立初始信息。
(三)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段初始信息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网上申请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并持证明材料送省级质监机构。
(四)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网上业绩登记和证明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在网上予以核准,未予核准的应告知原因。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变动时,监理企业应及时网上申请变更。省级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网上准予变更。
(一)部质监总站应建立和完善岗位登记管理制度,对各地岗位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发布岗位登记工作信息,完善网站数据库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违反规定进行岗位登记的,责成省级质监机构予以纠正。
(二)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完整岗位登记审核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因合同纠纷影响监理工作时,任何一方可向省级质监机构书面申请冻结监理工程师的岗位登记信息,直至纠纷解决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四)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时,资质年检管理部门应依据岗位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的下列行为,由部质监总站或省级质监机构责令纠正,并列为责任方的不良信用记录:
(六)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岗位登记工作中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向部质监总站或省级质监机构提出申诉。
(七)质监机构人员在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我已同签订劳动合同,现提出上岗登记申请。我声明上述岗位登记资料是真实的。
我单位已同签订劳动合同,同意其提出的上岗登记申请,并已核实其提交的有关联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