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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建议加强完善专家评审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5-31 05:39:03 |   作者: 行业新闻

  核心提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政机关关于公路水运监理行业资质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许可机关的职责,但对如何组建专家库、评审专家选定程序、评审专家评价体系等未进一步明确,建议系统健全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全面激发专家优势。

  日前,交通运输部起草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逐步推动公路水运监理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并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关于公路水运监理行业资质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机制”。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许可机关是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为专家库)的主体,应当做好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和监管工作,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定;第二款对专家的回避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

  虽然《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专家库、评审专家等专家评审机制作出相应规定,但该规定总体上较为概括,运行中可能会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关于专家库的组建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仅规定组建专家库的主体是许可机关,但如何具体组建专家库未进一步明确。当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面对复杂的申请材料,需要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时,专家的专业水平高低可能会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而组建专家库是遴选出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专家的重要环节。因此,如何组建一个优质专家库以协助许可机关作出经得起实践考验的行政许可决定,值得关注。

  其次,关于评审专家选定程序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定评审专家,第二款要求选择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但未说明选定评审专家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将扩大许可机关在聘请专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切实规范选定程序,只有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途径选取出评审专家,才能真正发挥出专家评审机制的优势。

  再次,关于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问题。《征求意见稿》没有强调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评价问题。选定好专家、组建完专家库是构建专家评审机制的重要工作,但并不是全部工作。若缺乏对评审专家的约束监管,不对评审专家的工作做评估,长期以往可能会降低专家库的质量,甚至影响专家评审机制发展。

  最后,关于社会监督问题。《征求意见稿》在多处提及了社会监督问题,如规定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在专家评审机制方面,虽然《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已经规定将专家评审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但社会监督不应当仅限于这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健全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应当在多领域、多方面引入社会监督。同时,要注意拓展监督渠道,以方便公民进行相对有效监督。

  由上可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中的专家评审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需进一步从规则层面明确细化可操作性措施。

  第一,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强调专家库的组建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可盲目追求专家数量和专家库规模。明确专家能够最终靠个人申请或者由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入库。许可机关应当制定一套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专家入库标准,对专家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将合乎条件的专家入库。在专家库内部,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分为公路工程专家和水运工程专家两大类,同时根据专业能力水平设置高级评审专家,以充分应对重点项目、申请材料复杂的情形。

  第二,加强完善评审专家选定聘请程序。普通专家库常用的选定方式为人工随机抽取,但该方式存在操作成本高、程序繁琐、评审专家信息可能泄露等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样一些问题,许可机关可优先考虑建立评审专家选定系统,通过该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将选中信息通过系统通知专家本人。这样做才能够尽可能减少专家选定过程中的人的因素影响,防止选定信息泄露,使选定程序更公平公正。

  第三,进一步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体系。虽然经过遴选最终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已经足够优秀,大部分专家都能认真履职完成评审工作,但不排除也许会出现部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不负责、态度不端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体系和淘汰机制,由许可机关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淘汰出专家库。同时,应当强调评审专家的责任,对于评审违规的专家应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处分、除名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逐步加强评审主体与过程的社会监督。将社会监督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一方面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阳光政府建设;另一方面也能帮助许可机关及时觉察专家评审机制存在的问题,促进专家评审机制在实践中持续不断的发展完善。在监督方面,还应当积极主动将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淘汰专家名单、评审结果及专家违规评审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监督。监督途径方面,应当从便于人民监督立场出发,完善以互联网为主、来电来信来访等为辅的多途径监督方式。

  此外,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早在2004年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就规定了专家评审机制: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机密的义务。然而,截至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该规范内容并未进行实质性修订。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一句“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许可机关的职责,但这并不足以真正构建起相对完备和具有更高权威公信力的专家评审机制。因此,建议应从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选定程序、评审专家评价体系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发力,系统健全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全面激发出专家优势,提升其权威及公信力。

  原标题:《立法 建议加强完善专家评审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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