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相关直属单位(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为改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依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发布第三章随机确定标段第四章随机确定入围投标人第五章评标与定标第六章招标投标监督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依法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复杂的大型桥梁和隧道、机电三大系统(含隧道机电)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作为单独的标段,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公司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
第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某类标段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但对近2年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在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投标人,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并可重复增加。
第七条报名截止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参与报名的所有投标人采取摇号的方式,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随机确定标段,当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第八条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当日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日不予发售(具体发售时间招标人在摇号现场张榜公布)。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核检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投标人于购买招标文件后的第20天(一般项目)或28天(重点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文件内容有资格审核检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
第十条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组织摇号确定各标段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可以少于5人。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已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如第一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过审查,则第二、第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审查,依次类推。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当三家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说明没有通过的原因。招标人应在原标段余下的投标人中再组织摇号,重新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依次类推,若剩下的投标人仅剩2家时,则摇号确定第一、第二入围投标人,仅剩1家时,直接入围。所有投标人均不合乎条件,则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之后,对无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决定是不是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诚信档案;若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规定做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行政监督,包括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监督或审查。摇号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本项目各标段定价的工程量清单,经相关交通造价部门审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最好能够降低废标条件。招标人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的资历等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对设备和别的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经过审查的内容。
(1)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5年完成过两个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的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主要人员只审查其职称证、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施工业绩、任职资历不作强制性要求和审查,不要求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细微偏差或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澄清方式加以核实,若经澄清、补正仍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废标的有关的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现评标过程不公正,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