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做补充和细化。
第七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确定,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见附件),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三)推荐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来初审;推荐单位为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它所属单位的,由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初审。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来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一)拥有非常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公路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人员一般应为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
(四)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及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理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评标时,可事先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主屏蔽,1年之内自主屏蔽次数不允许超出5次,总时间不允许超出30天。
第十三条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核检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1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施工招标可依据工程特点和评标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1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相应专业中抽取。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很多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马停止其参加评标。
(一)招标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评标结束;
(四)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互评价。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五)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
(四)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又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别的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自身的需求,可适时补充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1日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