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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发布时间: 2024-06-10 12:06:14 |   作者: 新闻中心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上的水准,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的,能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标准要求的代建单位做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符合常理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标准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第十条代建单位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能够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该依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没办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规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控工程投资。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极度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有关要求,配合国家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做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七)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相关的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减少实际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理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对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做监督检查,察觉缺陷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做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