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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 2024-06-11 15:02:52 |   作者: 新闻中心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1.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资质审批。其他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审批由检验测试的机构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2.从主体资格、检测工作员、设施设备、场地环境、质量体系等方面规定了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申请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少数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方面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工作员);

  《办法》第十四条:“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来书面审查,并对真实的情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验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做现场核查。”

  《办法》第二十三条:“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验测试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办法》第二十四条:“检验测试的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依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一)从工地试验室设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样品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检验测试的机构予以全面规范

  《办法》第三十九条:“检测工作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验测试的机构从事检测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详细的细节内容和措施。

  《办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规定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验测试的机构实际检测能力。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投诉举报涉及质量检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要求主管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4.规定交通运输部统一负责质量检验信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检验测试的机构和检测工作员的从业行为开展信用管理。

  5.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检验测试的机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