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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9 10:23:00 |   作者: 标准规范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估是指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我省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评价年度内,凡取得施工许可、实施监理制度、并已列入交通质安机构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及附属工程应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估范围。

  在上述参评项目中,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估范围的项目要求为监理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为合同工期不少于3个月的二级及以上项目,公路机电工程建设项目应为当年或次年交工的项目。

  不属于上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估范围(以发文日期为准计入当年信用评估):

  (一)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省交通质安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信用评估工作。

  其他相关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信用评估工作。

  (三)省、市交通质安机构发出的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等;

  (七)项目业主、总监办对于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处理的相关文件;

  (八)项目业主向交通质安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质安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做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交通质安机构对纳入信用评估范围的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现场检查评价应每年不少于2次;交通质安机构对其他参评项目或附属工程的现场检查评价应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八条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按《办法》要求,向项目业主报送监理信用评估资料,并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

  第九条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并将评价资料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报送复评单位,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

  第十条高速公路项目和省管水运项目(省交通质安机构负责监督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初评后,应由项目业主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信用评估资料报省交通质安机构。

  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经项目业主初评后报市州交通质安机构复评,再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交通质安机构将负责监督的普通干线公路、水运项目信用评估资料汇总,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报送省交通质安机构。

  省交通质安机构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估资料汇总后,分别向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征求意见,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分别提出扣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省交通质安机构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估资料做汇总、审核,并进行有关评价后,将信用评估结果(含必要的相关评价附件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结果审定后,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结果予以发布,并按有关要求将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估范围的项目监理信用评估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估周期为1年。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估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估标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做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对有多个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企业,按照监理合同段的信用评分与合同金额进行加权平均,结合在评价总分中的加(扣)分值计算其信用综合评分。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估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综合评分为:

  AA级评定应保障信用好的监理企业入选,各市州、各高速公路项目评价过程中评分>95分的监理机构一般不应超过参评监理机构总数的20%,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项目可适当增加申报个数。

  2.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4.数据造假,虚假签证,不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或故意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的;

  5.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一)参评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2次及以上监理负有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参评的项目发生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参评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人员履约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监理机构在人员履约管理中监管不到位,存在1人次及以上虚假签证的;监理机构人员中有2名及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按合同要求履约到位或本年度内有5人次以上考勤人员缺席的。

  (四)监理人员在项目从业过程中因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行为,被人举报核实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定期检验而被撤销资质许可的,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复查或资质复查不通过导致其资质证书失效的,其信用不予评价。

  第二十条多项目联合招标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分别按单个普通干线公路项目进行评价。总监办信用评价有失信扣分的,按照失信真实的情况或合同额分摊到各项目。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估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估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见《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估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累计扣分分值不小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累计扣分分值不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方式与招标评标挂钩:

  (一)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结果为准。

  (二)信用等级评分按照AA、A、B级分别对应“8、6、4”分值,结合已发布的最近三年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最近一年按50%、往前一年按30%、往前两年按20%权值计算)。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其评分按“0”分计。

  (三)信用评估得分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近三年发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加权得分之和。

  (四)对于连续三年信用评估为B级,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估为C级,或上一年信用评估为D级的监理企业,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水运监理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核检查不予通过。

  (五)未列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估结果名单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评分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该企业当年全国信用评估等级的下一档次确定。部、省均未列入信用等级名单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按“0”分计。

  第二十五条最近三年累计扣分分值不小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较差的监管对象”加强管理;最近三年累计扣分分值不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不能在施工监理招投中投标,且不得在我省交通建设监理项目从业。

  第二十六条在必要情况下,省交通质安机构可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的方式,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真实的情况,其中对信用评分大于95分和低于70分的监理企业应重点审核。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建立监理机构信用评估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机构信用评估的依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建立各类监督检查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