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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和《金华市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8-03 04:01:14 |   作者: 标准规范

  为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积极做出响应《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浙水办函〔2019〕3号),加强全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确保农村居民“有水喝、喝好水”,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按照省水利厅“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进水利高水平发展”的总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监督考核,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城乡同质同标,实施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层次统管、高水平管理的“四高”农村饮用水攻坚行动,全面加强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分解落实达标提标指标任务,为金华市打赢“九场硬战”,实现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是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的原则。按照县级统管的思路实施建设和管理,充分的发挥政府主体责任,逐一压实部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监督落实统管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二是要坚持安全保障、城乡同质的原则。在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建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饮用水城乡同质同标。

  三是要坚持规范建设、标准管理的原则。通过建设和管理“两手”发力,按照高质量和高水平的要求,夯实农村饮水安全的建管基础,提升管理效益。

  四是要坚持能延则延、能并则并的原则。充分贯彻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发展思路,最大限度的拓展城市供水管网,最小限度的保留单村供水工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网同质”。

  各县(市、区)应重视项目前期工作,在最大限度地考虑原水保障、工艺适配、设备先进等内容的基础上,宜在设备提档、自动运维、运行管理等方面创新理念和方法,从设计层面确保实现“一步到位、长期安全、形象升级、真正同质”的高标准。

  设计资质: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水利或市政公用等相应的设计资质;Ⅰ型、Ⅱ型、采用净水构筑物的供水工程设计单位宜具有市政公用或给排水专业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符合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满足SL6878的要求。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根据规划可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其它供水工程可按供水区块或行政区域打包编制初步设计。鼓励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元,打捆立项农村供水工程,积极采用EPC等承发包模式。

  水源选择。水源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的要求,合理处理与其它用水之间的关系。设计单位应在科学开展水量平衡的基础上,优选水源和设计取水方式,确保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设计规模的确定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增长率、流动人口等)、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用水特点(日/时变化),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水压水质。应对原水不同水文时段的水质来测试,确保水质符合GB5749的要求。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工程,应进行水源卫生学评价;水源水质出现特殊超标项时,应优先选择优质水源替换,或配备相应的特殊处理工艺。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对地势很高或距离很远的个别用户可采取局部加压满足其用水要求。

  工艺流程。应根据覆盖丰、枯水季节的原水水质分析结果,参照相似条件下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适当的水处理工艺。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间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过滤消毒工艺;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原水含沙量较大,或出现铁、锰、氟化物、硝酸盐氮、氯化物等特殊超标物质及PH值异常的,应增设相应的预处理工艺。

  设计参数。水处理工艺设计应提出淀后水的浊度标准,出厂水浊度、余氯标准。净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SL687的规定;一体化净水设备的选用应在明确混合时间、絮凝时间、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过滤速度等设计参数的基础上合理选型;消毒工艺的设计应根据原水水质、基础条件、工程规模科学优选。

  净化设备。日供水规模大于500吨的水厂(或具备建设条件的其他水厂)宜采用净水构筑物;其他水厂宜采取不锈钢重力式一体化设备;有条件的,可选用膜处理设备。设备选型应避免通过并联多台低处理量设备以达到供水规模的情况;应考虑设备有效解决能力,避免设备一直处在最大解决能力、浊度处理限值等情况。

  消毒设备。应配备适用的消毒设备。有条件的,宜采用成品消毒剂(如成品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投加设备,并将投加量与供水量实时联动;条件不足的,可选择合适的消毒剂生成设备(如电解食盐生成次氯酸钠),并将生成量与供水量实时联动;逐步淘汰缓释消毒设备(如漂白片)。

  自动控制。具备建设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设计自动投加混凝剂、自动投加(生成)消毒剂、自动反冲洗等自动化控制设备,实现制水消毒工艺的自动运行。自动控制的设计,应考虑县级统管平台信息化监控、远程化(智能化)控制对自动化硬件的要求。

  在线监测。日供水规模大于500吨的水厂,宜配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对原水、淀后水、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宜配置计量、监控等设备,对运作状况进行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备的设计,应实现与县级统管平台的数据共享,应考虑远程化(智能化)控制对监测数据的要求。

  厂站设计。水厂厂址的选择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考虑交通、环境、工程地质、管路布置、供水区域的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厂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功能完备、布局合理、分区清晰,满足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水质检测和安全生产等要求。水厂占地面积、绿化面积、建筑高度、围墙道路、标志标牌等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逐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9号)执行。

  厂站外观。宜从美观度、辨识度、文化内涵、环境协调等方面考虑,进行水厂外观设计、环境绿化设计以及文化创意。各县(市、区)农村供水工程宜形象统一、美观精致、具有内涵、环境协调。要结合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优先将农村供水工程设计成符合美丽金华特色的“花园式”农村水厂(站)。

  各县(市、区)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逐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9号)等文件要求实施工程建设,通过项目立项、落实法人、规范采购、加强监管、严格验收等过程,从建设层面确保工程高质量。

  落实法人。各县(市、区)应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项目立项后,落实项目法人。新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宜由县或乡级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规范采购。各县(市、区)宜建立主要材料供应商名录库,项目法人或实施工程单位宜优先选用。建议对制水设施设备、消毒设备、水质监测设备等主要材料来统一采购;各工程单独采购的通用材料应契合设计要求。

  加强管理。各县(市、区)应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委托第三方检测、做好中间环节验收、完善变更记录等。

  规范资金。各县(市、区)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按照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完善运行管理经费制度,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保障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的建设和管理经费足额到位。

  严控质量。各县(市、区)要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提高建设质量。制水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参数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尤其重视对焊接、涂层、拼装等施工(安装)细节的管理。土建工程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建设质量管理,突出做好输配水管网敷设质量控制,管网埋设、管顶覆土应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清水池应优选工艺和材料,杜绝池体质量低下易漏损的情况,应配备水位指示装置和水位自动控制装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试水。管网安装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安装好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调试交底。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开展常规工程质量检验;应开展出厂水或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样化验,乡镇供水工程应检测40项常规指标(个别地区增加2项放射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单村供水工程应检测不少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消毒剂余量等日常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水质不达标的验收不予通过;应针对原水水质和供水需求,对混凝、消毒药剂的投加量进行调节;应对反冲洗、水泵等设备做调试;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管护人员掌握设备使用、调节、应急处理等操作技术;应按规范进行试运行。

  严格验收。各县(市、区)应按照《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提出的验收程序、门槛和资料要求进行工程验收。Ⅲ型及以上工程应单独验收,Ⅳ、Ⅴ型工程可根据初步设计(或计划任务下达批次)在单个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础上打捆进行竣工验收。

  各县(市、区)应在贯彻落实县级统管要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将统管向纵深拓展,实现高层次的县级统管,从组织制度层面确保管理职能的正常高效运行。

  完善组织。各县(市、区)应在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将县级统管组织向纵深拓展。一是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县级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的“至高点”;二是要落实水行政主任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支撑点”;三是要因地制宜的落实县级统管责任,建立县级统管组织的“落脚点”。

  落实责任。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共同落实监管责任,水行政主任部门要牵头抓总,定办法、建机制、强监管,县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税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县级统管的要求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创新落实统管责任,县级统管机构应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和管护,落实相应人员,做好全部工程的水源巡查、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供水服务工作,乡镇村等县级属地终端管理责任主体应完成县级统管方案赋予的终端管理职责,积极努力配合做好各工程的运行管理。

  机构专管。各县(市、区)应重点明确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及其组织形式,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药剂配送、设备检修、水质监测、管网检查等需要专业化运维的管理职能的县级统管。专业化管理机构能采用县级水务集团专管、物业化管理等。

  镇村协管。县级统管应充分的发挥镇村的管理能力和积极性,有效落实镇村等县级属地终端管理责任主体,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技术培养和训练,确保协管人员掌握必要的专业方面技术,实现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巡查、水费计收、入户检修、水厂日常操作等需要协调配合的管理职能的县级统管。

  各县(市、区)应在县级统管基础上,贯彻落实标准化的管理理念、积极推行自动化的监测方法,优先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实现“有标准理念,有统一平台,有信息台账,有科学手段”的现代化的高水平管理。

  标准理念指导。各县(市、区)可在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中因地制宜、机动灵活的贯彻落实标准化管理的理念,彻底扭转主观因素占主导的管理方式。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水厂,2020年前全面完成标准化创建,建立包括卫生防护、水源保护、水质检验、日常巡查、运行操作、维护保养、供水管理、水费收缴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固化巡查签到、运行监控、水量计量等运行管理流程,实现标准化管理;其他水厂参照规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有机构管、有人管、有经费管,确保农村供水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正常运行。

  信息台账支撑。各县(市、区)应对标“数字水利”的要求,在县级统管平台建立时统一谋划“数字化”的农村供水信息一本账,努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管理。一是要全方面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档立卡,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二是要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相关的信息检测;三是要实现基础信息数字化、水质监测在线化、运行管理信息网络化,并做好信息与各级平台的对接。

  检测数据说话。各县(市、区)应很重视水质检测工作,以监测数据说话,指导运行管理。一是要开展常态化水质检测,乡镇供水工程(含联村)应单独设立水质化验室开展日常水质检测;单村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定期送检水样,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二是宜增设关键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在重要环节配备浑浊度、消毒剂余量、PH值等关键指标的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实时监测。三是要将在线监测数据联动至县级统管平台,使运行管理人员实时掌握水质状况,能根据水质,对设备操作、药量投加等进行精准的调节。

  科学手段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宜优先采用“自动化+远程化”或者“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手段。一是宜采用自动控制设备,实现对混凝剂投加、消毒剂投加、设备清洗等工艺的自动操作;二是宜按照信息化管理的思路,在自动化的基础上,实现远程控制,对混凝剂投加量、消毒剂投加量等参数进行远程调节;三是积极探索实施智能化管理,实现根据水质、流量在线监测数据的变化,智能调节混凝剂、消毒剂等的投加量。

  加强水源保护。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全面排摸,建立水源地名录和档案,健全水源地动态调整机制,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布名录;要积极努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应对日供水200吨以上的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和警示标识工作做复核;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乡(镇)政府督促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水利部门全方面了解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掌握进展,实时更新保护信息至水源地档案。

  规范水费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发改部门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核定供水成本,并在确保覆盖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用水户承担接受的能力,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农村里的生活饮用水水价,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核定生产及经营用水水价;要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收取水费,落实一户一表,要建立水价调整机制,明确水费收费机制,宜采用按量计费,阶梯计费的方式,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要充分的利用国家、省有关供水用电、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积极做出响应《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逐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9号)有关要求,确保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现工程“标准建、专业管、用得好”,特制定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方案指导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习“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对县域内所有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农村饮用水长效化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让农民群众“有水喝、喝好水”。

  坚持县级统一管理,充分的利用县(市、区)水务企业力量,成立县级专管机构,提升管理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在县域范围内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统一设施管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水质管理、统一水量配置、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等;加大执法保护力度,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源保护、严格水质监管、严控用水定额,确保水量充足,水质合格。

  坚持制度管人,流程管事,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和出台统一、有效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规章、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运行管理机制。

  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对照城市供水的有关标准和规程,一把尺子量到底,逐步提升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上的水准,改善农村供水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县域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同质、同标、同服务”。

  坚持有偿用水,阶梯水价,充分的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兼顾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真实的情况,因地制宜的建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费收取制度,多措并举,提高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强化水资源管理。

  加快明确县级统管单位和模式,2019年9月底前,完成“三个责任”“三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全面完成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城镇和乡村居民同质饮用水。

  县级统管机构要从责任主体、行业监督管理、运行管理、终端协管四个层面明确其组织形式。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机构为地方人民政府,重点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联系人,建立各部门定期沟通协作机制。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明确各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管理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监管和考核机制。

  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涉及范围较广,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以下三种组织形式:①可依托当地水务公司现有力量,成立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②可建立农村供水管理总站(中心)、供水公司等形式的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③可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以上三种组织形式可单独存在也可多种形式共存。

  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终端协管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委,重点明确农村饮用水工程乡镇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开展全县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工程摸底排查工作,厘清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情况、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建档立卡,建立县级农村饮用水“一本账”。努力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数字化”管理,规模以上农村饮用水工程宜实现水位、水压、水量和水质自动化监控设施,探索建立县级农村饮用水数字化监控系统与平台。

  结合本县(市、区)实际,从责任主体、行业监管、运行管理、终端协管四个层次构建县级农村饮用水管理责任体系,分解和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职责。同时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在当地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布。将农村供水工程简介、“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人等信息做成统一标识牌,在供水工程显著位置上墙公告。

  地方政府是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水行政主任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承担行业监管的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要求必须落实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做好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主体设备和管网的维修养护等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

  乡镇和村集体作为用水终端管理组织,负责政策宣传引导、解决用水纠纷等,同时协助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所辖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源巡查、水费计收、末梢管网维修等涉及属地管理的工作。

  各地要参照国家、浙江省出台的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和制定农村饮用水工程各种管理制度和办法。主要包括《县级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县级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确定办法》、《县级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办法》、《县级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县级农村饮用水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办法》、《县级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明晰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划界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工作的职责要求。

  根据标准化的总体要求,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现创标管理。包括编制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界限,合理设置各种标识标牌,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各地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开展自查自检,确保符合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可参考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标准。

  各县(市、区)应在建立县级统管责任体系,明确运行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重点分析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需求,积极探索,细化提出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一运行管理的各项方案,建议运行管理方案应包括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维护方案、水量保证和水质检测方案、产权确定方案等内容。

  县级统管运行管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够科学、有序的指导县域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效益长效发挥。可参照本文件附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并作为县级统管方案的附件,也可在县级统管方案中单设章节论述。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经费投入机制,通过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取、财政补助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项目运行维护的资金需要。原则上联村水厂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厂运行和管理,管护经费主要通过征收水费筹集,实现市场化运营;单村供水工程尽量通过收取水费来保障工程的运行管理,不足部分建议由县财政每年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工作,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在水利部门设办公室,组建工作专班负责牵头抓总,分解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全县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工作。水利部门牵头抓总,具体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和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要素保障,积极配合,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

  各地要切实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统筹指导,建立监督考核和指导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要加强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统管方案落到实处。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意见,要及时报告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同时建立健全县级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突出对单村供水、单镇联村供水工程的补助力度。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政府、市场、社会联动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护的良好局面。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宣传发动,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报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的重大意义和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所有权: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4)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提出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划界范围。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管理房、拦水坝、水池、水井)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明确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确定的程序。包括申报单位主体、产权确定申请流程、所需申请材料等。

  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确权,原则上应按照权利人先申请,后造册登记审批,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确权程序要严格实行调查、审查、登记、复核、核准制。

  提出农村饮用水水量保障方案,明确特殊情况下水量的应急调度预案,保障供水安全。

  农村饮用水水量保障主体一般为县级统管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保障的监督指导。

  提出农村饮用水工程备用水源建设方案,包括备用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情况,日常管理与保护,特殊情况下的启用条件等。

  具备条件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建立补充水源或备用水源,并加强补充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主要水源无法正常供水时,补充水源或备用水源具备随时启用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水量调配机制,确保村民正常生活用水。

  县级统管单位应编制农村饮用水工程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确定极端天气、施工检修、重大节假日或水污染情况下的供水保证方案,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县级统管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统管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中心,并配备专门检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具有饮用水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本地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

  明确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质检测的频次,分别提出规模以上水厂和联村、单村工程的水质检测频次。规模以上水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检测频次,规模以下水厂具备条件的按照规范确定检测频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适当降低检测频次。

  一般要求,乡镇供水工程(含联村)要求单独设立化验室开展日常水质监测,无法开展自检的单村供水工程每个月至少送检1次,特殊情况下追加检测次数。

  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水厂检测项目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的联村和单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水和管网末梢水。

  水质检测指标及合格标准应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执行。

  一般要求乡镇供水工程(含联村)检测40项常规指标(个别地区增加2项放射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单村供水工程检测不少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消毒剂余量等日常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

  水质检测结果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统管单位在官方网站或本地媒体平台统一向公众发布。

  在县级统管责任体系内,提出各类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的具体方案。要求县域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工程都必须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责任机制。宜通过列表的方式根据农村饮用水工程类别,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水农〔2004〕223号)要求,提出各类农村饮用水工程人员和岗位配置方案、人员落实渠道和人员培训措施。建议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岗位类别主要包括单位负责岗类、行政管理类、技术管理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运行类、计量检测类、安装维修类、辅助类),明确岗位人数和岗位职责。

  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要对照标准化要求设岗配人,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模式,在确保水质合格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和人力资源效率。

  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尽量采取自动化管理,涉及专业技术管理的可以通过“小小联合”、物业化管理、县级统管机构统一管理等形式实现,也可以由属地协助开展。

  2.各岗位人员配置应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水农〔2004〕223号)要求,合理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可以相互兼岗,但岗位人数应不低于表2要求。

  3.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管护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4.每个岗位的管护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源类型、取水方式划分水源保护范围,提出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巡查内容、频次、路线)、水源及其取水构筑物保护制度、警示标牌设置方案等;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的单村供水工程,按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定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并将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划定厂区管理范围,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职责和责任人、安全管理教育开展形式,提出厂区巡查制度(巡查内容、频次、路线)、厂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水设备运行与维护检修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构筑物与泵房、净水设备、消毒设备、调蓄构筑物、供水管网、厂区其他附属设备维护检修)、制度上墙和标识标牌设置方案。

  其中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卫生防护范围不应小于30m,应设置防护围墙(防护栏),进行封闭式管理;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卫生防护范围,要求设置防护围墙(防护栏)。

  明确各类农村饮用水工程采用的制水工艺和水质控制标准(包括水源水和出厂水),提出制水巡查制度(巡查内容、频次、路线)、水厂生产区和制水构筑物(或制水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消毒安全管理、药品安全管理、化验室安全管理)、水质检测制度(流程、频次、结果记录与处置方式)。其中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必须编制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参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自己情况固化操作流程,张贴上墙。

  提出输配水管网和计量设施检修维护和巡查方案、供水管理制度,供水单位宜对用水户逐户进行登记,建立用水户档案,有条件的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有无被压、埋、占等行为,以及漏水、腐蚀、地面塌陷、人为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确保供水正常。

  从工程用地,用电,税费,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福利,办公费用、设备维修费、水质检测费、水处理及消毒费用、折旧费等方面考虑,合理核定供水成本。

  在确保覆盖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活饮用水水价,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核定生产及经营用水水价。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议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利用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议供水价格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明确水费计算方式、水费收取方案。宜采用按量计费,阶梯计费的方式,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要充分利用国家、省有关供水用电、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减少运营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针对紧急供水、供水管道损坏、设备不正常运转、水质污染、水源短缺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量大面广、小而散”的特点,宜采取“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方式,建立一定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应急保障体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职责。其中主要的档案资料包括:

  3.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记录、水质检测报告、水费收缴和财务资料、人员管理、突发事件及投诉处理等运行管理资料;

  要提出农村饮水工程信息化管理初步构想,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水厂信息化管理、县域农村供水管理平台和APP应用平台建设方案。

  一般要求乡镇供水(包含联村)水厂和有条件的单村供水工程要实现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水质(原水、沉淀后水、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配备计量和监控等设施,监测数据要与上级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接。其他供水工程,积极推广在线监测、监控,全面掌握水质、水量等主要指标和供水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