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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

发布时间: 2024-08-10 08:12:42 |   作者: 标准规范

  为推动水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发展,加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监督处。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做评审,并确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为水文监测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装机容量100千瓦—5万千瓦水电站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自己真实的情况选择申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非水利部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水行政主任部门指导全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管理和监督。

  设区市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和监督,以及辖区内有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的初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有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的初审。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的重要标志,可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表彰、业绩考核以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之间的竞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按规定办理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且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下同)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抵达安全生产要求。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含)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抵达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电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行为,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意外事故后已按规定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四)水文监测单位实验室等建(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等行为;评审期内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存在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评审期内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水利水电监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抵达安全生产规格要求,不存在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在评审期内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监理范围内的项目),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水利水电施工公司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抵达安全生产规格要求;水利水电施工公司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检查。

  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部评审标准。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电站企业和事业单位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文监测单位执行《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19-2020);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执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17-2020);水利水电监理企业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18-2020)。上述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得分80分(水电站得分75分)及以上,且评审标准中的一级项目得分均不低于应得分的70%。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得分70分(水电站得分65分)及以上,且评审标准中的一级项目得分均不低于应得分的60%。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包括自评和申请、初审、终审、公示、发文和颁证等。

  第十三条自评和申请。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及《评审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后向负责初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门槛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体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评赋分及结论等。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初审。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负责。初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负责初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连同初审同意意见,上报到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评审。对初审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终审。经初审合乎条件的申请单位,由负责评审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终审工作,终审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二)终审工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终审工作完成后须形成终审报告。终审报告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终审人员组成及分工,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体问题及整改建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公示。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终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由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发文和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评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发布正式文件,颁发证书和标牌,评审结果正式文件抄送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自愿向原颁证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原颁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等级证书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定机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自撤销之日起,可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单位,必须针对有一定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对照《评审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水行政主任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公示,并按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我区现行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