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港独山港区B13号B14号多用途泊位工程陆域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
初步设计已由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嘉兴港独山港区B13号B14号多用途泊位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平发改独山港投(2023)27号批准建设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3 万吨级(水工结构按靠泊 5 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和建设)多用途泊位 2 个(使用港口岸线万吨(码头在原集装箱、件杂货等货种基础上增加干散货),年综合设计通过能力 185 万吨。后方陆域占地约 188.8亩(其中一阶段2用地约 161 亩,二阶段用地约 27.8 亩),布置生产、生活辅助建筑、仓库、堆场等配套设施。总投资约116702.92万元。
2.2招标项目规模:本工程位于平湖市独山港区,根据港区生产发展的需求,在已建B13、B14泊位上增设卸船机、皮带机及其廊道;后方陆域包括南区、北区工程用地二处,两处地块均呈长方形,陆域面积约188.8 亩。南区工程用地内,主要包含地基处理(如有),新建港内道路、堆场、仓库、筒仓及配套设施。北区工程用地内,主要包含地基处理,新建港内道路、办公楼、仓库、停车场及配套设施。
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招标范围为嘉兴港独山港区B13号B14号多用途泊位工程陆域标段部分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其中设计工作包括本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地基处理、道路堆场、装卸工艺、廊道、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物(含二次装修)、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通信控制等配套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调整、工程量清单(或价格清单)和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定要求编制(含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专题报告(如需要)等全部工作;施工工作包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地基处理、道路堆场、装卸工艺设备、廊道、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物(含二次装修)、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通信控制等配套设施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等。
2.4.3 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发包人颁发的交工验收证书中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2.4.4 保修期:房建工程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工程同缺陷责任期(自发包人颁发的交工验收证书中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有以下资质:(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类(港口工程)甲级资质】;(2)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拥有相对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允许超出2家;(2)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非牵头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类(港口工程)甲级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4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工可单位、勘察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参加本标段投标的除外),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分公司(嘉兴港区乍浦雅山中路170号金旺广场五楼)。
5.4.1投标人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023年12月5日上午9:00时前)将投标文件装袋密封后送达至招标代理单位(送达地址:【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分公司(嘉兴港区乍浦雅山中路170号金旺广场五楼)】,收件人:王先生,联系方式:);为保证投标文件的准时、准点送达,若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的,投标人应积极与快递公司联系,招标代理仅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文件的接收,因投标人自身或快递等问题导致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视作投标人主动放弃,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对应后果。包裹外包装上请注明项目名称。
5.4.2各投标人寄件或送达投标文件时,请提供投标文件中委托代理人姓名、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可另附纸张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以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联系,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在接到电线分钟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录音、微信、QQ等形式作出回复。
招标人:浙江独山港海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有以下资质:(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类(港口工程)甲级资质】;(2)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允许超出2家;(2)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非牵头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类(港口工程)甲级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承诺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自2018年7月1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间为准)以来,在一个标段中完成过新建码头项目的陆域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
自2018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在一个标段中完成过新建道路堆场的水运施工项目。
注: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设计业绩的单位须是本次投标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施工业绩的单位须是本次投标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牵头人单位。
注:1、投标人应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2018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
(1)设计业绩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②施工图设计批复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设计公司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证明材料中均未体现本附录要求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或业主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施工业绩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③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完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④从“浙江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四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评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核检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核检查或加分有关信息的,以所附证明材料为准。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实施工程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②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
(3)若提供的设计、施工业绩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还需附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或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且该业绩按联合体协议书或业绩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来认定相应业绩。
(4)投标人提供的全过程咨询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业绩,根据其承担的工作内容认定业绩,需提供满足上述业绩中对应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业绩,则应满足如下条件: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业绩可以是投标人独立承担的,也可以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承担的,包括PPP、BOT、BT、ROT、BOOT等投资类项目及所属模式衍生项目业绩,但不包括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业绩。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1、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一个水运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有效期内的a公路水运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设计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的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委派,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兼任或由其他岗位的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