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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信用评估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07 06:38:09 |   作者: 标准规范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信用评估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厅信息中心,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各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信用评估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运设计和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估,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水运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设计、施工公司在江西省水运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全省水运设计、施工公司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交通建设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管水运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汇总、公示、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和有关申辩、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九江市港口管理局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港航管理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组织省管水运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以及全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掌握企业存在《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江西省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行为时,应按规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具体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负责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录入:

  第八条发现或掌握企业信用行为的单位(以下代称认定单位),应在认定该行为的30日内(不含申辩处理时间)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录入信用行为信息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得当。

  第九条认定单位不具备该行为录入权限的,应将有关信息移交给信息正式录入单位,由正式录入单位通过系统进行录入。

  第十条项目办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分别由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质监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审核,其中:省管项目设计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核,省管项目施工单位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质监局审核,其他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行为信息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审核。

  第十一条单条行为扣分1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录入单位须先将事实依据、扣分值等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企业。书面送达确有困难或当事企业拒不配合的,可通过信用系统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告知材料应同时注明申辩途径、方式及时限。告知送达(或网上公告)至申辩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前款期限中,投标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履约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定期评价、动态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以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四季度发布具体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内的项目办及对应的审核单位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信用行为信息录入、审核工作。评价范围外的项目采集有信用行为的,相关记录仅用于存档,相应合同段的得分不纳入当年全省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行为采集截止后,省港航管理局负责汇总复核本年度采集的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汇总复核本年度采集的施工公司信用行为信息。复核环节发现明显错误的,可视具体情况直接调整或撤销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复核结束后,信用系统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3),自动计算生成参评项目各合同段的年度评价结果。项目办应及时确认本项目年度评价结果并提交审核,其中:省管项目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核,其他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办提交的年度评价结果均完成审核后,信用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被评企业的年度综合分,并按以下标准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X为企业年度综合分:

  第十八条定期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前,公示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对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申辩材料。

  第十九条动态评价是指在非定期评价期间,对当事企业采取直接定为D级、延长D级时间、从D级恢复至C级,以及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执行的调整行为。

  第二十条在非公示期间对本企业信用评估结果存有疑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查询,申请人应携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非公示期间发现确有明显评级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文书或其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信用评估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企业分立的,视拆分的具体情况确定新设立企业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估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估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不含被直接定为D)的企业因评价周期内无参建记录而未予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恢复至C级。

  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均定为D级,处罚期满后恢复至C级。

  第二十四条当事企业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二)获评为A级的,如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则按A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取消被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企业评价周期内有在建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低于53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AA级。

  第二十六条企业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名单的,其信用等级应按B级对待。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为AA的企业参加我省水运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在保证金、可投(中)标段数量等方面给予适度的优惠奖励。信用等级为C的企业可参照奖励措施予以相应限制。以上措施在单次招标中可同时使用,具体应用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规定。

  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有“信用等级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的85%;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的75%;信用等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的60%。(信用等级分值设置不得高于评标总分的5%)

  第二十九条为有效控制履约管理风险,对信用等级为D的投标人,招标人应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参与各方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信用系统开设监督用户,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用于对本单位的录入、审核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情况明显异常的地区或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三十五条水运建设项目中房建工程项目施工若列为单独标段,其信用行为应按照《江西省公路施工公司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赣交建管字〔2016〕71号)房建序列有关要求进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