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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规范

不得擅自变更线路、站点、运营时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

发布时间: 2024-12-12 13:08:58 |   作者: 试验规范

  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格外的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策略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一直在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日常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强。

  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也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政策保障不完全到位,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质效甚至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和吸引力尚需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需要持续强化。

  针对以上问题挑战,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要、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条例》制定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

  一是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定位,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二是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明显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着重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在国家层面统一规范和指引的事项,为地方自主管理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公共交通发展主体责任留出空间。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真实的情况和特点科学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

  《条例》专设“发展保障”一章,对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是加强规划调控,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根据真实的情况和需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二是保障用地需求,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并可根据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三是健全投融资机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四是完善票价体系,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能够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

  五是落实补贴政策,规定考虑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依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

  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逐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逐步的提升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出现客流集中情况时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运营服务;按规定对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和优待;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终止运营服务。

  为持续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投入运营的车辆依法经检验合格、配备安全设备并按规定维护、保养;驾驶员等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重点岗位人员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客流大量积压时及时采取疏导措施;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会影响运营安全的信息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

  二是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行安全检查;以列举方式明确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

  三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城市人民政府健全有关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真实的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不断向农村地区延伸,并拓展到相邻城市之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同时在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中,将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通过具有弹性的规定为城乡和区域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留出了制度空间。

  《条例》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实,有很多工作要做。当前,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抓好宣传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关各方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制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完整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条例》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条例》对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策略,强化发展保障、优化运营服务、加强安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