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和层级划分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和层级要求,在广泛征集市直有关监督部门和经营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市招投标领域监管职责和层级划分明确如下: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施安装工程。
市、县(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和机电、交通安全设施、附属房建工程等的施工,以及重要材料、养护设备等的采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一样的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
政府投资的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形式组织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等项目不在水利工程监督的范围。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市级成立项目法人或跨县(区)的项目,县域小水网小型调蓄水库工程,由市水务局实施监督。除省、市两级监督项目外的其他依法必招项目由县级水务局实施监督,报市水务局备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建设项目)。
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市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县(区)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招标人的农业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由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招标人的农业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农业建设项目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市能源局监管经市级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监管由县级审批部门备案的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
经相关部门审批下达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由中央基建资金投资支持的文物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最重要的包含: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的建设项目等。
跨县区项目由市级文物行政主任部门监管;招标人为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任部门的由上级文物行政主任部门监管;其它项目由县区级文物行政主任部门监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防治。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市级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监督;县(区)级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监督。
营造林、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林草资源监测、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林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跨行政区域实施的林草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机构所在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市、县(区)和开发区各级监督部门、项目单位、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和省直有关厅局明确监管类型和层级划分要求,压实各方监督主体责任。
2、各层级对项目招投标监督是全过程监管,即从计划、公告发布至合同签订的全过程监督,而非单一监标。
3、明确和公布各层级监督职责、内容和范围;畅通招投标活动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受理部门的电话、邮箱和地址(见附表)。
4、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要发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严格落实行业监督,不能出现下级监督上级、监督人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招标人和监督人是同一单位或部门,对项目复杂、难以区分行业监督部门的项目,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实施兜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