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2期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预防和惩处招标投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最重要的包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行为(见附件)。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评标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工作,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
(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不是满足有关规定;
(五)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不是满足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专家回避及更换等异常情形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如异常情形处置已超出招标人职责权限,或招标人对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疑义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任部门,因评标时间等原因无法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方式报告,后再补报书面报告。行政主任部门如暂时无法作出处理意见,可以暂停招标。
第十八条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作出处理决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监督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或存在别的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