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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原来去年招投标政策竟有这么多新变化……

发布时间: 2024-03-23 17:27:11 |   作者: 新闻中心

  2017年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行业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

  2017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设置〈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征求专门邮箱的公告》,决定延长征求意见的时间,进一步广泛征求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2017年3月1日,总理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少数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条款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少数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删去第七十八条关于“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的条款。

  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修改为: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规定;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17年2月21日,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提出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强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出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2017年3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从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着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等方面作出要求。

  2017年4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信息、健全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和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2017年9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从职责分工、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评标工作的实施和纪律等方面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予以规范。

  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不得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2017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按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享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2017年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就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出部署。

  2017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按照行动方案,2019年要实现全国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发挥监管作用。

  2017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的询问做出回应,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他指出,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引发一系列问题,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二,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其三,监督管理不到位。他表示,下一步将通过以下三方面工作,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2017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会联合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五个标准文件,和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及《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4份施工类标准招标文件一道,共同构建形成了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

  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年10月30日,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下达〈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408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正式向标准申报单位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2017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

  2017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并明确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公示和应用。鼓励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2017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2017年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出快速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