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局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已经2019年第六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指导意见中涉及的交通运输部、省、市等有关文件可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本通知下方附件中下载。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行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和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真实的情况,现就招标文件编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一次性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交字〔2018〕282号)要求,按照项目性质向市行政审批局或各县(市、区)所确定的审批单位申请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依据所核准的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应对项目是不是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做审查,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不予以招标文件备案。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能够直接进行资格预审。
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赣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工作程序》(赣市交字〔2015〕14号)和《关于转发〈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一次性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交字〔2018〕282号)中划分的招标文件备案权限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不得发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的具体人员,并相对固定。
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电〔2017〕392号)的规定要求,在有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其中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信息必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行政监督的项目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行政监督项目的招标公告同时在赣州市交通运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按照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赣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交字〔2019〕163号)执行。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同时发布,关键内容有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核检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施工招标的企业资质最低要求应根据招标项目规模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单独招标时,施工资质应设定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交通安全设施标段划分按照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国省道沥青路面工程及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赣市交字〔2017〕458号)执行。
监理招标的企业资质最低要求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规定的企业承接经营事物的规模进行设置。勘察设计招标的勘察资质最低要求按照住建部《工程勘测考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设计资质最低要求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企业承担的经营事物的规模进行设置。
招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最低要求设置按照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赣州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绩设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交字〔2017〕407号)规定执行。
招标人应该依据项目的规模、具体特点和实际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的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项目招标文件只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主要人员,其他人员在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谈判时确定,其他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款所称的主要人员是指施工招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别的条件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施工招标对项目经理可要求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职称。二级及以下公路的新改扩建和养护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可以要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在岗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要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无在建工程。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由投标人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二级及以下公路的新改扩建和养护工程监理招标对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要求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不再要求须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本款所指的二级及以下公路的新改扩建和养护工程不包括含有特大桥或隧道的项目。
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标准文件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8〕60号)的要求,由于检察机关已停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现招标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出具检察机关开具的证明,由投标人直接在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近年履约信誉情况表中自行填报,不再要求出具承诺函等材料。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行贿犯罪情况做查询,查询情况纳入招标工作报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瞒报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投标资料弄虚作假处理。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都会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能够使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上的含金量较低的工程,能够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未实行电子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在现行电子招标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中选取一种计算方式作为合理低价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1、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不允许超出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规定的分值范围。招标人应该依据项目的规模、具体特点和实际要,合理确定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和评审标准,不可以设置过高的或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评审标准或加分条件。除评标价外,所有评分因素的最低得分不能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
2、评标办法中主要人员的评分因素不设置加分项,满足最低要求即得满分。技术建议书各评分因素的细分值以及评分标准中的每档得分值应合理设定,不得出现分差过于悬殊或者分差过小的情况。
3、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评估评分项的,优先采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估结果,未参与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估的,采用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估结果,未参与江西省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估的,按B级进行评分。得分值设定方法为:被评为AA级的得分为满分,A级的得分为该项满分值的85%,B级的得分为该项满分值的75%,C级的得分为该项满分值的60%。
4、设置业绩评分项的,业绩的有效期不可以少于5年(以交工时间为准),设置的业绩各项指标不允许超出2项,指标要求涉及完成数量的,不允许超出招标项目规模的80%。
5、评标办法若采用通过设置公式的方法来计算评标基准价的,应明确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5%的评标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参与评标价的评审得分。评标办法中的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设定的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不能低于0.5分。
(一)要认真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强化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车辆治超工作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7〕51号)的要求,将工程运输车辆治超要求写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关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二)要认真按照《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赣路建字〔2018〕12号)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要求和中标单位的责任,施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要单列扬尘治理费,并作为不可竞争费固定价格包干使用,具体费用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自行测算。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三)要认真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18〕10号)的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需按规定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将保险费用计入清单内。
(四)要认真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176号)的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需按规定要求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按投标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至第700章合计金额的0.1%计取。
(五)要认真按照《赣州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操作方法〉的通知》(赣市薪联办〔2017〕4号)和《赣州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赣市薪联办〔2017〕8号)的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管理的要求,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缴存金额、返还要求和返还时间。
(六)要认真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的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安全生产费,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固定价格,费用总额按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取。招标人不得随意取消单列的安全生产费,不得视为安全生产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中。
(七)要认真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逐步提升公路交通标线质量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9〕34号)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公路交通标线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所用材料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包括反光性能在内的标线质量发展要求、质保期限和检测方法。
(八)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要求,按照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交字〔2019〕28号)要求,应实行电子考勤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电子考勤人员、考勤时间要求等内容,并明确电子考勤不合格单位和人员变更的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一)按照项目合同平等公平、风险共担原则,施工招标文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本项目是否实行价格调整,对工期超过12个月的项目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对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可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是不是进行合同期内价格调整。
(二)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89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保证金工作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7〕7号)精神和要求,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招标文件中不可以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需扣留的保证金,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须在交工验收后半个月内提交合同约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三)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89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清欠保支工作精神和要求,施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除应扣回的款项和有法律依据可以扣留的款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应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规定类似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只支付计量款70%等自行降低支付比例的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自行取消本条款内容或降低利率,应按招标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确定具体利率。
监理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监理服务费用支付的约定应按照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类似于将监理服务费支付比例与施工进度挂钩的这种不合理的支付方式。对非监理人问题导致的监理服务期延长,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合同价格调整方法,不得自行制定类似于无论什么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一律不增加监理服务费用这种不平等条款。
(四)鼓励公路工程承包人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为规范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含有多个单项工程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内容,不宜一刀切填写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一)招标文件必须规定允许以银行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其他方式的商业保函。
(三)施工招标文件应加强信用评估结果应用,落实相关优惠奖励政策,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金额应给予不少于50%的优惠,具体金额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3个及以上标段的项目,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应在可投标段数或可中标段数上给予奖励,具体可投标段数或可中标段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标行政监督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按本指导意见编制。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下发之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如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意见由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