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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发布时间: 2024-06-22 10:51:17 |   作者: 标准规范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

  (二)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未按本条前款的规定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潜在投标人印章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作弊,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四)拟派出到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负责人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有关资质;

  第三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书,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有效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被邀请的专家由招标人从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资助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

  采用计分法评标,应当按照招标人事先制订的计分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人顺序。

  采用综合评议法评标,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的资信、业绩、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及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法排出投标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评标、中标的时间,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30日,大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或者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评标、中标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0日。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参照《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订立。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9年3月1日发布的《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